两会提议小康轿车张兴海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至2025年

2020-05-21 15:26:58  阅读:3983 来源:自媒体作者:奔驰GLC级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小康汽车董事长张兴海,针对促进汽车消费、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提出六项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小康汽车董事长张兴海(资料图片)

《关于唱好“双城记”,打造重庆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打通区域联动,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汽车产业体系

建议从国家、省域、区县等不同层面,加强统一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尽快出台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战略规划,特别是汽车产业的规划,类似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圈,高起点、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地构建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核心产业协同综合体系。

(二)在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核心产业协同综合体系的过程中,建议以汽车产业为重要突破口,打造重庆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形成交通、能源、信息、城市一体化的区域优势与发展动能。

首先,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核心产业协同综合体系为契机,打造重庆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建议重庆市实施“2+N”工程,重点打造两家以上百万辆级规模、千亿级产值整车龙头企业,N家整车企业,以此带动万亿级汽车产业链发展,推动重庆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同时,将成渝汽车打造为西部经济增长极。

其次,以新基建为契机,推进成渝汽车产业一体化发展。建议以汽车产业为载体,以新基建为契机,争取国家层面支持成渝两地率先探索技术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面向汽车产业需求,构建支撑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和融合创新等的基础设施体系,打通在5G基础设施、车辆智能网联化升级、汽车产品及出行服务大数据、城市多元融合交通体系以及充电桩等基础设施,以推动成渝地区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能能源、智能信息通信、智能服务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的一体化发展。

第三,形成成渝地区汽车及相关产业生态联盟。建议以国家层面政策为导向,以成渝双城联动为着力点,聚焦于汽车产业,培育软硬协同、新旧融合、优势互补的全新发展生态,充分的发挥并有效放大两城资源整合的巨大潜力,重点以重庆基础雄厚的整车制造产业基础与成都地区具有突出优势的汽车电子产业融合为抓手,形成成渝地区汽车及相关产业生态联盟,打造辐射整个西部的中国西部汽车产业中心。

第四,向两地汽车产业链上的企业开放更多的参与及合作空间。建议围绕汽车能源转型和智能网联升级两大战略方向,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运营以及技术攻关等方面加大力度,特别是向两地汽车产业链上的各类企业开放更多的参与及合作空间,加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强化研发、生产、采购、销售、服务全产业链闭环的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在用车端、造车端、供应端全面打通,实现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共享。

最后,让成渝本地产车在两地应用端先融通起来。建议率先推进成渝本地产车示范应用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面融通是一盘大棋,可以在非常容易融合的领域先行示范,比如,先让汽车应用端融通起来——成渝本地产汽车,均一视同仁纳入两地的出租、共享出行、租赁领域,两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均纳入两地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目录。

《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的建议》

按照中央精神,扩大内需是战略,扩大汽车内需就是战略落地。希望国家层面精准施策,尽快出台力度更大的,既减轻车企负担,又能真正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形成联动,拉动汽车市场内需。

建议国家层面对小于或等于1.5升排量的汽车,减免购置税,并减免贷款购车利息。

这样即能达到疫情后汽车企业的复工复产达产目的,又能解决就业、GDP和生产端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如今的疫情后经济现状与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的状况相比更甚,经济复苏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因此通过购置税减免的方式来提振汽车市场消费是现如今车企和消费者十分热切的期盼。

《关于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

汽车产业的特点是重资产、高投入、长周期,中国车企一直在努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但核心技术攻关(目前又面对外国的打压)以及智能制造的高投入让车企背负太大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的支持政策,但支持力度还不够,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方位促进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抓手,让中国汽车和中国制造真正强起来。特建议从以下方面大力支持:

一是税收支持: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至2025年

疫情让原本下行的世界经济雪上加霜,经济大环境和世界贸易的复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国内消费力的能量释放需要一系列刺激政策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因此建议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和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延长至2025年,充分激发内需潜能,增强企业信心,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二是技术研发支持:培育电动化和智能化核心技术

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体现在电动化和智能化,而电动化和智能化融合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重要突破口。

(一)电动化方面,电动车最核心的是三电技术。三电即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中国电动车在电池的规模、产能上全球领先,部分技术领先,但安全性、一致性、稳定性、制造工艺先进性方面落后于日韩;电机处于追赶状态,自产电机大多数都用在中低端国产车;控制器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相差较大。

(二)智能化方面,软件定义汽车已是共识。这方面目前外方供应商占主流,尤其是核心零部件、软件、芯片、算法等。中国智能网联技术应用方面有优势,许多七八万的国产汽车都已经搭载互联网智能配置,但底层技术有差距。

虽然在电动化和智能化方面有一定差距,但发展新能源汽车我们和世界基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抢抓机遇尽快培育并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至关重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电动化和智能化核心技术,特别是底层核心技术研发的资金补助、高端人才引进支持等政策措施力度,

三是市场端支持:进一步激发新能源汽车的多样化发展

随着国家大力提倡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当前纯电动汽车在限行、限购、共享、路权等方面均得到了各地政策的支持。

但其他形式的新能源汽车则被区别对待,比如北京只有纯电动才不限行限购,才能进入共享汽车领域。受北京政策的影响,全国其他地方纷纷效仿,而混动(包括增程式)在全国不少地区都被当作汽油车对待。这不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多样化发展。

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要求各地方在限行限购、共享、路权等方面,应对所有符合我国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一视同仁。

四是二手车市场支持:打通新能源二手车流通环节

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新能源二手车检测标准及规范等,打通新能源二手车流通环节,带动新车市场健康发展。现行二手车评估技术标准无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有效评估,导致新能源汽车存在保值率差,二手车车商不愿接手等问题。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也将新能源二手车现存问题逐步扩大。

《关于对科技型制造企业加强中长期融资的建议》

科技型制造企业在努力追求高质量发展,坚守长期价值百科主义,但压力较大。现有的支持政策力度还不够,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支持力度,特建议金融管理部门遵循长期价值百科主义,增强金融政策制度的包容性和长效性。

一是鼓励银行与投入科学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及智能制造的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加强5到10年的中长期融资。

二是建立国家中小型企业贷款保险基金,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型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个体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其贷款积极性。

三是完善对投入科学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及智能制造的民营实体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改变现有退市制度,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型企业不退市或优先在科创板上市

《关于加快对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的建议》

民企在市场经济中茁壮成长,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也让企业难以承受,建议相关方尽快落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准施策,助力民营上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改善政策环境。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再融资监管要求;探索新的政策,鼓励更多投资者投资民企的再融资项目。

二是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稳定市场作用。在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民企股价下跌,触发平仓、爆仓等情况时,金融机构不进行违约处置。

三是充分的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上市公司是各地政府的支持企业,建议地方政府设立专项纾困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财务资助,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纾困。

《关于新时代充分的发挥混合所有制优势,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建议在顶层设计及法律制度基础上予以明确和完善,让混合制经济发挥最大效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深化改革的精神,在法律层面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名称明确为“合营企业”,将合营企业明确为新时代下的经济主体之一。

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把政府的交给政府,把企业的还给企业,把市场的还给市场。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要把民企当作战壕里的战友。

二是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机制。“混资本”是手段,“改机制”是目的。“混改”聚焦“完善治理、强化激励、坚守主业、提高效率”,实现运营的真正社会化市场化,真正发挥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需要以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维护契约、有效监管为基本原则,制定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不同资本混合后要想实现“相互融合”,体现资方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建立起基于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具体来说,混合制企业在规范公司治理的前提下,要产权分离,经营权交给非公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或者事业合伙人,资本权交给投资方,法律上要予以保障。